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二、申办条件
(一)申办材料名称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性质
原件/复印件
(三)数量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一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一份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一份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一份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一份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一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份
(四)介质
纸质。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取。
六、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41-8210517 0941-8210881
七、办理机构和时间
(一)办理机构地址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96号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区应急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