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申办条件
(一)申办材料名称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二)性质
原件/复印件
(三)数量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三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三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一份;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一份;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一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一份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一份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一份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一份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一份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一份
(四)介质
纸质。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六、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41-8210517 0941-8210881
七、办理机构和时间
(一)办理机构地址
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