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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2 作者: 来源: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申办条件

(一)申办材料名称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二)性质

原件/复印件

(三)数量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三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份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份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三份

(四)介质

纸质。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取。

六、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41-8210517   0941-8210881

七、办理机构和时间

(一)办理机构地址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区应急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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