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对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进行梳理,形成《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从“国之大者”高度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措施》从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监管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八个大方面,三十条具体要求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措施》明确了矿山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源头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明确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矿山转型升级的方向,强化矿山淘汰关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提高科技支持能力;明确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措施,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措施》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要求落实各级监管责任,要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规范领导包保矿山责任制、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形成矿山安全监管合力、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要求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要健全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考核力度。
《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抓好《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推动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安全、和谐、绿色的矿山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