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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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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工程“8Ÿ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作者: 来源:卓尼县安委办

   2019 年8月24日上午9时40分许,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马厂沟驾驶人俞某某驾驶甘A6914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新建康卓二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途径由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G248线康卓路面2标路面粘层油施工作业区域(K146+854处)时,由于车速过快(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当时车速为43.3km/h-45.9km/h,该路段限速20km/h)车辆失控发生侧滑,撞上位于(K146+854)防撞护栏旁正在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宋某某(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拓某某(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人)两人,造成两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事故善后处置及调查工作做了重要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19年8月25日,经卓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卓尼县 “8 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试验段项目经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48线大岭山至卓尼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交规划函〔2019〕267号)文件批复。该项目起于甘南州临潭县冶力关镇石庙村南与G248线顺接,经临潭县羊沙乡、新城镇,止于卓尼县县城木耳大桥南桥头与G316线相接,路线全长约59公里。该项目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项目估算投资241277万元,项目建设工期为42个月。该项目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单位情况

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人代表:刘某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号。注册资本:壹佰亿元整。经营范围: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改造;公路交通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养护、公路绿化、路域产业开发经营;市政及商用、工业、民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营业期限:2014年04月18日至2044年04月17日。登记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04月18日。为确保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顺利实施,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了甘南项目管理处卓尼现场办,负责G248线康乐至卓尼试验段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本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单位为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公司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嘉成大厦8F)。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6月22日。营业期限:2004年6月22日至2034年6月21日。经营范围:道路、隧道、桥梁、市政建筑、城市园林绿化;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等。登记机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日期:2017年3月16日。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6****。法定代表人:杨。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0年12月15日。该公司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05)620****。主要负责人:杨。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2019年6月5日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计件作业协议》、《劳务施工安全协议》,由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路面工程碎石同步封层、喷洒透层、粘层施工作业。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住址: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九龙路广元写字楼。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机械租赁、销售,沥青砼、乳化沥青、水稳料加工销售;沥青、沙子石料销售;公路工程、灌注桩施工、路面标线施工、劳务分包。发生事故时该公司正在康卓路面2标(K146+854)处进行粘层油的撒布施工作业。

(四)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情况

本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统一社会代码:91440******。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2015年11月25日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合同》。服务范围:承担本项目从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交付运营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工作。同时组建本项目建设管理处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并组建本项目总监办,承担本项目监理职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处设置“三办四部”即:康乐现场办、卓尼现场办、总监办,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征地拆迁部。项目管理处负责人王某某,总监理工程师杨某某

(五)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涉事车辆:车辆号牌甘A69143。车辆类型: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兰州通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兰皋路48号101。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车辆识别代号:LGAX****。发动机号:G201***。注册日期:2016年7月4日。发证日期:2017年3月1日。发证单位: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检验有效期:2020年7月。强制报废期:2031年7月4日。

2.车辆驾驶人:俞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0年3月10日。驾驶证证号:****0211***** 。驾驶证档案号:623*****。家庭住址: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马厂沟。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3月15日。准驾车型:B2。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时该车未装载货物,该车辆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该车制动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转向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事发时车速范围为43.3Kkm/h-45.9km/h。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8月24日上午9时40分许,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马厂沟驾驶人俞某某驾驶甘A6914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预去卓尼县城保养车辆、给车辆加油,沿新建康卓二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G248线康卓路面粘层油施工作业区域K146+854处(该施工路段无安全警示标牌、现场无安全指挥人员),由于车速较快(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该车当时车速为43.3km/h-45.9km/h,该路段限速20km/h),加之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滑,撞上位于K146+854防撞护栏旁边正在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宋某某、拓某某两人。事故发生后,伤者宋海生第一时间通知施工现场技术员王某某,王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救援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上午9时55分,伤者拓某某被送到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0时40分,伤者拓某某经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项目部于10时50分向卓尼县交警大队报案,卓尼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于上午11时3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于中午12时40分赶往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死者拓某某做了法医鉴定,同时组织事故各方开展善后工作。

上午10时20分,伤者宋某某被送到卓尼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经卓尼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检查诊断,宋某某下半身双腿粉碎性骨折、盆骨破裂,鉴于伤势严重,急诊科在对伤者宋某某进行初步处理之后,建议将伤者转往兰大二院进行抢救。中午13时30分,由卓尼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送往兰大二院救治,项目部职工张、李某某二人陪护。下午16时07分,救护车即将到达临合高速公路临夏服务区时,伤者宋某某出现昏迷症状,随车救护人员见情况危急,当即决定将伤者宋某某送往临夏州人民医院, 下午16时22分到达临夏州人民医院急救室,经临夏州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下午17时许宣布宋某某死亡。卓尼县公安交警大队警务人员及法医于当晚21时赶到临夏州人民医院对死者宋某某做了法医鉴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8.24”车辆伤害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死者详细信息及情况如下:

1.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现年35岁,身份证号: 6204******,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宋某某系双下肢受外力作用致开放性损伤大失血而死亡。宋某某生前系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式职工。

2.拓某某:女,汉族,1994年5月29日出生,现年25岁,身份证号: 6403******,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现住址甘肃省渭源县会川镇。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拓某某系腹部受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拓某某生前系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8.24”车辆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04.98万元。详细信息及费用情况如下: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00.28万元。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0.6万元;

2)丧葬及抚恤费用225.78万元(赔偿宋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8.5万元、丧葬补助金3.69元,死亡赔偿59.91万元;赔偿拓某某家属各类赔偿金及丧葬金等所有费用共计83.68万元);

3)补助及救济等费用73.9万元。

2.善后处理费用4.70万元。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4.45万元;

2)现场抢救费用500元;

3)清理现场费用2000元。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为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工作小组于2019年8月25日组织事故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积极引导双方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由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宋某某家属各项费用180万元人民币协议。由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拓某某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83.68万元人民币协议。赔偿金额得到了死者家属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共同认可。死者遗体在其老家进行了安葬,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核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未设置减速带,施工现场未安排车辆指挥人员对过往车辆进行指挥。甘A6914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准备前去卓尼县城保养车、给车辆加油,当行驶至该施工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驾驶员操作不当,在粘层油撒布区发生侧滑,撞伤两名施工作业人员,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卓路面2标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造成作业现场指挥和监护缺失,对施工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制止,酿成事故。固原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施工巡视监管工作,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制止外来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项目部未对粘层油洒布区域进行封闭作业,事故发生时,未在施工作业区前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施工路段处于半幅通行状态,未安排安全指挥人员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指挥,对边通车边施工路段通行车辆管控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劳务队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到位、针对性不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及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和现场监理办,安全管理缺失,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康卓路面2标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不足等问题,虽然多次下发了整改通知单,但对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不力,未能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纠正,也未书面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力、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某某:男,现年39岁,藏族,家庭住址: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身份证号:62302***** 。驾驶证档案号:623*****。系甘A6914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驾驶员,由于驾驶车辆经过施工路段时车速较快,操作不当,在粘层油撒布区发生侧滑,撞伤两名施工作业人员,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杨:男,汉族,现年46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62270******。联系电话:189******。系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未依法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第十八条第三、第五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经调查核实杨上一年年收入61543元)计人民币1.8万元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身份证号:622*****。联系电话:188*****。系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G248线康乐至卓尼试验段KZLM-2标段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未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年收入30%罚款 (经调查核实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9545元)计人民币1.48万元 (壹万肆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4.贺:男,汉族,现年41岁,家庭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码:61242*****。联系电话:181*****。系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作为公司负责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 (经调查核实贺上一年年收入51557元)计人民币1.55万元 (壹万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5.王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3401*****。联系电话:177*****。系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处长,作为康卓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彻底,对康卓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约57000元)计1.7万元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6.杨某某:男,汉族,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6101****。联系电话:151*****。系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建设项目工程总监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标牌、未设置减速带、现场无专职指挥人员、半封闭施工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违规作业现象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经调查核实杨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8432元)计1.5万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7.张某某:男,汉族,现年32岁,身份证号码:642*****。联系电话:181******。系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建设项目工程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未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经调查核实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72000元)计2.1万元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工程施工中标单位,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没有对劳务公司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较低。未按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在采取半幅封闭施工时,在作业区前后方来车方向8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设置道路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牌,未在施工作业区域设置交通锥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围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力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推诿、不逃避,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平时对自身的施工队伍管理较为严格。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对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由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安全协议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卓尼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含监理)。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彻底,对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够,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未认真督促项目安全驻地监理、旁监等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职,随意更换项目管理处管理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5号, 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不推诿、不逃避,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结合平时对项目施工队伍要求较为严格。建议由卓尼县应急管理局对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履职不到位的责任,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之规定,建议由卓尼县人民政府对木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其乡镇农村道路管理所、应急管理所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等由木耳镇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康卓公路项目段“8.24”车辆伤害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管理死角,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使其熟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职工中开展“三违”警示教育,严惩“三违”行为。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地方交警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采取限制通行和增加减速带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好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社会车辆通行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技能。全面加大安全检查督查和隐患整改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甘南项目管理处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管理手段,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加强巡查、巡检,切实加强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加强监管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项目管理处要认真吸取 “8.24”车辆伤害事故教训,组织公司全员进行警示教育学习,确保警示教育全覆盖,进一步提高项目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彻底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三)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康乐至卓尼段项目管理处(含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严格落实省公交建《关于对在建项目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甘公交建发〔2019〕85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项目临时进场机械设备车辆的登记、 检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加强建设项目资质资格审查,特别是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准入程序,严禁无施工资质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加大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公路建设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强制措施强令排除,对无法保障安全的施工设备、设施,要强令拆除,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彻底检查整顿,对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加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事故的再度发生。

(四)卓尼县木耳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管,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县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部门所属行业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监督检查,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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