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16时左右,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起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10•01”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住建局副局长,新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为副组长,由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新城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2019年8月26日,杨某某承揽了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新建村委会楼梯口太阳能封闭工程,属于杨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揽。杨某某与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某签定了承包合同,施工内容为太阳能封闭60平方米,承包价为7200元,后杨某某找到经常从事安装暖廊的黎某(死者),达成口头协议,让黎某安装铝合金暖廊。
(二)事故相关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村委会
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1 月5日,身份证号:62302119821105****,住址: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2、承包方:
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28日,身份证号:43252419900528****,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集星村。
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5月8日,身份证号:42242519700508****,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北沟村,临潭县宏先门窗加工部法人。
营业执照名称:临潭县宏先门窗加工部, 经营者:黎某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东环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铝合金加工、订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1MA******。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1日16时左右,黎某(死者)、黎某某(黎某父亲)、李某某(黎某姐夫)三人在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委会办公楼左侧面楼梯安装铝合金暖廊玻璃,黎某与其父亲黎某某在村委会二楼搭建的铝合金架子上安装玻璃,李某某在楼下给他们递材料,在安装最后两块玻璃时,黎某要求李某某给他递一根铝合金材料,李某某将铝合金材料递给黎某后,黎某不慎将手中安装暖廊用的铝合金接触到屋顶旁边的114新维线52-49-1千马勺分支高压线最上面一根线路,随后铝合金慢慢往下滑,触到了下方第二根高压线,造成黎少触电后从暖廊二层搭架坠落,该线路电压为10千伏。当时正在村委会二楼办公的肖家沟包村工作队队长郭某某听见声音就跑了下来,同时叫来在村卫生室值班的值班医生李某某,李某某对伤者进行大体检查没有外伤,接着让现场人员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立即将伤者紧急送往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路上遇到正在巡查的交警车辆,立即开道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医生直接在大厅进行现场抢救,后经医生检查后确定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新城镇肖家沟包村工作队队长郭某某于下午16时10分左右,通过手机向新城镇肖家沟村包村领导报告,殷某某于16时20分左右向新城镇副镇长报告,副镇长于17时20分左右向镇长报告了事故基本情况,同时新城镇有关人员立即赶到县第二人民医院。17时30分左右新城镇镇长向临潭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于19时20分左右向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新城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新城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长任副总指挥,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紧急赶赴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临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在第一时间带领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和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10月3日,杨某某与遇难者家属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商定给遇难者黎某家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70万元。10月3日遇难者遗体运往湖北老家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黎某,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42102319911115****,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北沟村。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1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支出的费用70万元,事故罚款0.6万元,善后处理费用0.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黎某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楼梯口玻璃封闭的制作安装,安全意识淡薄,安装时麻痹大意,接触到村委会办公楼楼梯侧方的10千伏高压电线触电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承包人杨某某忽视安全管理,未对黎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对现场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的隐患导致事故情况预估不足,未制定施工计划情况下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类别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标准,本起事故属于触电事故。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10•0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
黎某,由于未经任何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当事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杨某某,忽视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派未经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人员黎某到新城镇肖家沟村委会从事铝合金玻璃封闭加工安装,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承揽人杨某某2018年年收入2万元,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6万元。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新城镇肖家沟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未认真履行基层组织管理职责,对辖区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中没有及时查出村委会暖廊施工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部门督促新城镇肖家沟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向新城镇党委及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新城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未督促肖家沟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部门督促新城镇党委、政府向临潭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的人员
1、朱某某,新城镇肖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部门给予朱某某诫勉谈话处理。
2、李某某,临潭县新城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安委会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李某某进行约谈。
3、宁某某,临潭县新城镇副镇长,分管新城镇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进行监管和督导,建议由县安委会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宁某某进行约谈。
4、殷某某,新城镇人民政府干部,新城镇肖家沟村包村领导,对肖家沟村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县安委会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殷某某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新城镇党委、政府要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日常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本辖区内所有施工企业,包括农民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摸清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建立台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违法施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督促整改本辖区各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我县范围内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现象比较突出,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下方及两侧新改扩建建筑物时,要会同供电部门勘查、审查,在供电部门备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凡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农户、单位,在施工前要与供电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事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供电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成立护线组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10•01”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