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经甘南州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研究,对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二中段采场照明采用非阻燃电缆之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合作市早子沟金矿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4日至10日。
甘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上一条:关于对合作市录斗艘金矿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案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对夏河县且隆沟石灰岩矿安全生产违法案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