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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30 作者: 来源: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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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警(以下简称预警),是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提醒,防止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的预警除外,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预警对象主要为:

(一)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在甘其他性质的大型及以上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第五条辖区、行业、企业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预警:

(一)辖区、行业、企业发生1起工矿商贸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辖区内3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三)辖区、行业、企业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的;

(四)辖区、行业2个月内发生3起同行业、同类型的工矿商贸类一般事故的;

(五)辖区、行业2个月内省安委办收到2起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并核查属实的;

(六)辖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七)辖区、行业、企业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文件,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预警的。

第六条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出现上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

(二)橙色预警:6个月内已受到1次黄色预警,并再次出现上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

(三)红色预警:6个月内已受到1次橙色预警,并再次出现上条所述一种情形的。

第七条 省安委办提出预警对象、预警等级和预警内容的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向预警对象发布预警通知。

第八条预警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预警对象、预警级别、预警事项、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收到黄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

收到橙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并在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

收到红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在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省安委办对预警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被预警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预警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省安委办给予通报,并抄送被预警对象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省安委办每季度将预警情况向省安委会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省安委办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预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市州、兰州新区安委会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预警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甘安委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全生产预警通知(样表)


附件

安全生产预警通知

XXXXXX(样表)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XXXXXXXX

预警对象


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

预警事项


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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