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3月22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现就起草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已于2021年8月公布实施,对我州城镇供热用热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供热服务、设施维护、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地方立法相关要求,《条例》制定过程中删除了部分具体条款,只是对以上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关规定不具体、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需制定《实施办法》,对部门职责、供热设施移交、供热期、测温规定、退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热费、取暖补贴等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相关条款,参照《城镇供热服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以及《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办法》《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州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向省住建厅、州直相关部门、州工商联、各县(市)政府、各县(市)住建局、供热企业征求意见19条,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由司法部门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7条,主要针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根据《条例》第3、4、5、7条规定,明确了州、县市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组成部门,细化了住建、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对供热用热管理经费保障、宣传、表彰奖励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供热用热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供热管网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2.根据《条例》第6、8、27条规定,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竣工验收、集中供热管网接入、供热设施管理移交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明确了8县市供热期起止时间。
4.根据《条例》第16、17条规定,细化了室温检测抽测制度,明确了测温频次、抽检比例、房屋朝向、测温记录等内容,并对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不同温度的退费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
5.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明确了未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6.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明确规定基本热费不高于应交纳热费总额的30%。
7.根据《条例》第14、25条规定,对供热单位设备检修、注水打压、应急预案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8.根据《条例》第28条规定,细化了取暖费补贴机制,明确了城镇低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冬季用热保障办法。通过分类制定供热价格对学校、医院等机构予以适当优惠。参照兰州市取暖费补贴现行标准,明确财政供养人员年取暖费补贴额不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相关文档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