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政策解读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22号)精神和州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要求,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效开展我州草原虫灾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州林业和草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对2014年7月7日印发的《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4〕106号)进行了修订,并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局直各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和省林草局征求了意见建议。现就预案修订情况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修订原因
草地资源作为甘南州最大的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长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甘南草原也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补给区,是高寒地区重要的生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因此,保护和建设好甘南草原,不仅对促进甘南乃至整个黄河、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长远而深刻的战略意义。草原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发展迅速、扩散速度快、破坏严重的草原生物灾害,一旦发生蔓延会使天然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给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造成巨大损失。《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于2014年7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而《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于2022年进行了重新修订,特别是新修订的省级预案对草原虫灾分级划分更加合理,对监测和信息报告规定更加详细,处置措施更加具体科学。因此,造成州级预案中有些条款规定和省级预案表述不一致,尤其是草原虫灾级别划分与报告制度的条款内容差异很大。因此,为了保证上位和下位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控制草原虫灾,保障我州草原生态良性运行、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依据国家和省上关于虫灾防治和灾害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此对现行的州级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以及《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州级预案仍包含七个部分。具体为:第一部分“总则”中,规范了“编制目的”的叙述,调整了“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前后顺序。同时,参照省级预案并结合本地虫害实际,修改了“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的格式符号和条款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灾害程度界定值。第二部分“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中,将应急指挥部名称修改为“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原有14个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州应急管理局和州畜牧兽医局,修改了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第三部分“预测、预警”中,结合实际对“信息监测”和“信息采集内容”的表述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报告制度”中零报告的相关规定,规范了报告程序。第四部分“应急响应”中,对“分级响应”条款中响应级别的响应主体和响应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依据省级预案要求对“新闻报道”和“应急结束”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第五部分“应急防治措施”中,“后期处置”第二款引用省级预案第五章第二条“善后处置”条款内容,对“工作总结”和“奖惩”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第六部分“应急保障”中,第二条引用省级预案第六章第一条“队伍保障”条款内容,“宣传、培训和演习”引用省级预案第七章第二条规定。第七部分“附则”中,“术语说明”删除虫害防治标准,“预案管理与更新”修改预案的修订部门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制定与解释”为“预案解释”做了相应修改。“附件”中,参照省级预案格式,修改了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增加了州、县市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值班(报警)电话。
相关文档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甘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