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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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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7-12 作者: 来源: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21〕36号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灾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2017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南州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各县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县市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重点城市、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乡镇(街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防汛抗洪重点

全州防汛抗洪重点是水库、城市、河流险段及山洪灾害多发区。

1.5.1水库:我州境内的小(二)型水库和对下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

1.5.2城市:我州的重点防洪城市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碌曲县、玛曲县八座城市。

1.5.3河流险段(农村河段):黄河、白龙江、洮河、大夏河干流属重点河段。

1.5.4山洪灾害多发区: 我州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

1.白龙江流域:本州舟曲县、迭部县。

2.黄河流域:本州卓尼县、临潭县、夏河县、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1 州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汪尚学,州政府副州长梁维吉,州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于江同志任总指挥,州政府副秘书长杨加登、州政府副秘书长韩小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庆平、州水务局局长杨卫东、甘南军分区副司令员杨启勇、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吴明国、陇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郭同海同志任副总指挥,40个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责任人见附表一)。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庆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阿卡、州水务局副局长宋文洲同志兼任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承担。

在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各县市政府与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本县市防汛抗洪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当地政府防汛抗洪指挥部和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州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职责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和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州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州委、州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示批示和文件精神;拟定全州防汛抗洪预案、制定江、河防御洪水预案。

2.2.2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省州防汛抗洪指挥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全州雨情、汛情、灾情并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建设和管理州级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库,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全面负责州防汛抗洪指挥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汛、雨、水、旱灾情等信息;开展全州汛前、汛期、汛后防汛工作检查、督查落实有关防汛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脱岗、不离岗;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成员单位做好清淤除障和阻碍行洪障碍物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救灾物资的协调调动;州水务局具体负责防汛工作。

2.2.3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3.预警

3.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县市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随即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市水务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随即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应急部门按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或州级有关部门上报的洪水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综合研判,及时下发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洪水险情组织相关队伍增援县市预警行动。

3.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气象部门要提高局地暴雨监测预报精准度,分级分化细化暴雨落区,提升局地暴雨预报能力。水务、气象部门要分析研究确定各乡镇(街道)、村组不同时段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临界雨量,一旦达到临界雨量,果断发布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市、乡镇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一旦收到立即转移预警,果断、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3.3 州防指预警

3.3.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州气象局发布大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州境内黄河、白龙江、洮河、大夏河等河流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河流滩区出现漫滩;

③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3.3.2预警范围

全州受大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3.3预警发布

州防汛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副总指挥签发。

3.3.4预警行动

州防汛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州防汛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州防汛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务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宣传、文广旅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工信部门按照州防汛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洪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3.3.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防汛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州防汛指副总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预警信息

4.1 气象水文信息

州县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洪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4.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包括电站)工程信息。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洪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及时将县市险情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

4.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州、县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洪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将初步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应准确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5.1.1水库。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中型水库溃坝;大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大型水库溃坝;或者大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5.1.2城市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本州8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5.1.3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10年一遇及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20年一遇及以上、3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3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5.1.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2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5.2.1 初始信息

有关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关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为水库、城市、河流防汛抗洪险情、灾情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街道)政府为山洪灾害信息初级报告单位。

5.2.2 报告层级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超过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在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的同时,上报州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可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省、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报告州县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险情灾情信息,由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市级防汛部门或同级防汛部门,防汛部门及时向上报告。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指挥部。

5.2.3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

由各级气象、水务和水文局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2)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3)水库(水电站)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7)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3 启动应急响应条件

洪涝灾害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挥部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3.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挥部全面响应,领导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坝性严重险情。

5.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坝性严重险情。

5.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准备,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州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州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4 应急处置行动

5.4.1 Ⅳ级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做好沿堤涵闸、水管关闭,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5.4.2  Ⅲ级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并通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4.3 Ⅱ级响应:当达到Ⅱ级防洪预警标准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州防汛抗洪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由州政府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各县市应随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情况,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根据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要求调动兵力,做好除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州政府发出动员命令,命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5.4.4 Ⅰ级响应:由州政府宣布全州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州防汛抗洪指挥部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经报州政府同意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5.5 应急处置措施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需驻地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协调调集。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5.5.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5.5.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各类船舶靠岸停运;加强两岸监河路道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加强趸船、移动码头和靠岸船舶锚固设施监测,做好应急固定、拖离上岸或打捞准备。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Ⅲ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拖离不稳定移动码头和船舶。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5.5.3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各类渡船停运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5.5.4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6 灾情信息发布

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指挥部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5.7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指挥部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善后处置

6.1 灾后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洪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2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5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和处置。

6.6 响应评估

6.6.1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会议等。

6.6.2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6.6.3 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 、中国电信甘南分公司、中国联通甘南分公司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7.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措施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

2)州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州防汛抗洪办公室委托州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县市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调度。

3)州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甘南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7.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州交通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州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7.2.5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7.2.6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7.2.7 经费保障

州县市财政局每年要将防汛抗洪物资所需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并及时下拨监督检查。

7.2.8技术保障

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2.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编制,预案和省级《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相衔接。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县市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水务局备案。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部门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局和水务局备案。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手册、警示牌等、预警预报多种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御自救能力;对从事防汛抗洪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要协助县市人民武装部门开展各类抢险应急演练,并组织开展县市乡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

8.3 预案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州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监督检查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奖励与惩戒

9.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9.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防洪预警信息报告基本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防洪信息,有效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洪总指挥部办公室对洪涝灾害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防洪预警信息报告规定如下:
  10.2.1 Ⅳ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属地防汛抗洪指挥部;
  2.县市指挥部在4小时内报告州指挥部;
  3.州指挥部在6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4.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2 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2.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指挥部;
  3.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在3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4.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3 Ⅱ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2.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4 Ⅰ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市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2.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3 预案有关术语解释

10.3.1 有关洪水的术语: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10.3.2 有关巡查的术语
  巡查:6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加密巡查:3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严密巡查:2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10.3.3 有关防汛的术语
  防汛:在汛期采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滥成灾。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备洪水成灾。
  抗洪:在洪水泛滥期间,采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抢险: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消除险情。
  救灾:通过补助钱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济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活。

防汛会商:是指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

11. 预案解释

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启用后,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须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备案。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12.预案实施时间和要求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165号)同时废止。州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县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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