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经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公布实施。《条例》的公布,从民族立法层面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甘南州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武器。
我州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上游,境内有丰富的草原、森林和湿地资源,是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黄河、长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态屏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草原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河流污染。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制约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为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使全州广大人民群众拥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生态立州”和建设“生态甘南”的战略思路,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决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编制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由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组成。
《条例》的实施,充分表明了州委、州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解决环境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也体现了州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对于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全面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深入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努力建设“生态甘南”、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记者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