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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12-09 作者: 来源:

夏河县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日14时50分许,夏河县桑科镇桑科行政村第五自然村的草场与村镇公路路基边坡处,发生一起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7日,经县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桑科镇人民政府和县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夏河县“6·2”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岗;经营范围: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4月19日;营业期限:2003年04月01日至2040年03月31日;住所: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乡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0年03月05日

该企业持有以下相关资质:1.2017年10月10日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2****2.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05]620****3.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2-00012-****,有效期限:自2017年08月04日始至2023年08月03日止。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2年6月2日14时5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夏河县桑科镇桑科行政村第五自然村的草场与村镇公路路基边坡处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夏河县桑科镇桑科行政村村道南侧路基边坡与牧民草地栅栏之间,草地上平放钢筋混凝土电杆一根,电杆稍径230mm,长度15米,事发现场上空是35KV桑科变113桑科线桑科新乡支线10KV架空线路,架空电线距路面垂直高度9.5米,围护牧民草地的栅栏由钢网片连接而成,栅栏高度0.95米,事发现场栅栏有一处扭曲变形。现场勘验时,据同班组现场目击证人罗云描述,车辆停放在公路边上,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进行卸车作业,根据罗云现场指认并经勘验人员实测,随车起重运输车停放的位置大致为:车尾距10KV架空线路水平距离11.8米,车尾距草滩上平放的电杆稍部水平距离14米,距电杆装卸卡扣位置水平距离9.3米,电杆装卸卡扣点距电杆稍部8.45米,车尾距草地围护栅栏钢网片变形处11.8米。

、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善后和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日14时50分许,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戴军(自卸吊车司机)、雷强(装卸工)、罗云(装卸工)三人被金才(施工队副队长)安排在桑科镇桑科行政村第五自然村附近卸电线杆。自卸吊车在卸电线杆的过程中,由于自卸吊车在转移电线杆装卸作业时,自卸吊车吊绳下端的电线杆底端触碰到路边的草原防护围栏边,导致卡子失衡侧滑电杆失去平衡,上端翘起进入到了上方10KV高压线路的放电区域内,现场装卸作业人员雷强看见电杆倾斜,跑过来双手扶住电线杆底端,触电受伤倒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桑科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执法人员、桑科镇派出所民警赶赴事发现场,派出所民警对事故现场作了仔细勘察后排除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后,自卸吊车司机戴军与罗云赶紧停止了作业对雷强进行了简单急救措施,同时打电话叫来现场负责人金才;金才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查看了伤者的基本情况,并让自卸吊车司机戴军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兵报告事故情况;安兵要求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并称自己尽快赶往县人民医院,桑科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到来后转运伤者送往夏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伤者(雷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为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于2022年6月3日组织事故双方多次沟通协调,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协议。6月4日12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和谅解协议书;由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安兵为死者家属赔付各项费用折合人民币共93万元,赔付结果得到了死者家属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共同认可。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安兵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中,积极配合善后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主动安排了死者亲属的食宿问题,注重安抚家属情绪,在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态度积极、主动作为,向死者家属全额支付赔偿金,并额外给予人性化的补偿,得到了家属的谅解。2022年6月4日22时30分死者遗体送往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雷家湾村雷上,6月8日进行了土葬。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雷强,男,汉族,现年59岁,身份证号:620503****,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雷家湾村雷上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算,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5.5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计93万元,夏河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停尸费、丧葬公司费用、灵车运费、死者家属住宿、餐费及其它费用2.5万元。

、事故原因与事故性质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装卸作业人员(雷)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未观察确认周围作业环境,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误闯至高压放电区域,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戴军身为自卸吊车司机,对周围环境观察不细致,未按操作规程作业致使自卸吊车在转移电线杆装卸作业时,自卸吊车吊绳下端的电线杆底端触碰到路边的草原防护围栏边,导致卡子失衡侧滑电杆失去平衡,电杆发生倾斜进入到高压电线放电区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级别、类型、性质

1)事故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

2)事故类别: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该起事故类别为触电事故。

3)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一案四查”、“两个倒查”情况

根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试行)》(甘安委发[2021]6号)要求,事故调查组就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就培训考试、招投标进行了深入倒查。

“一案四查”情况

1.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

2.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夏河县桑科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辖区内安全监管不到位。

3.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部署要求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

4.事故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了解、落实不深入。

“两个倒查”情况

1.培训考试情况。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安全培训不到位。

2.招投标情况。经调查,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此次发生事故不属于该公司招投标项目。

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因事故发生在桑科辖区内,桑科镇人民政府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夏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名)

强,在进行装卸作业对周围环境观察不细致,未注意到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误闯至高压放电区域,导致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名)

1)王,系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健全;未按规定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安某兵,系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管理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危险源辨识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戴军,系自卸吊车司机,在混凝土电线杆装卸工作时,对周围环境观察不细致,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

桑科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彻底排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三违”现象,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夏河县“6·2”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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