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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建设项目“3·26”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11-09 作者: 来源:

临潭县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

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建设项目“3·26”物体打击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6日凌晨2时05分许,临潭县达子沟隧道右线隧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临潭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的要求,通过分析论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公路里程主线桩号范围K81+768-K89+858.5,路线长度8.091km,路线整体呈东西走向。标段起点位于临潭县城关镇,终点位于卓尼县阿子滩镇(塘玛那大桥终点)。本工程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80公里/小时,设计宽度: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25.5米,分离式路基12.75米。设计荷载:公路壹级。设计洪水频率1/100(特大桥 1/300);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5g;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执行。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主要工程量有路基挖方118.04万方,路基填方72.59万方,桥梁6座,其中大桥2422m/5座,中桥96.75m/1座。隧道2 座/1665m,其中达子沟岭隧道左洞长1090m,右洞长1080m,阿子滩隧道左洞长560m,右洞长600m。

本标段合同总价为8.224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732日历天。

(二)项目建设单位情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单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要求,本项目采用改进的传统模式进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本项目由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采用“代建+监理”(项目管理处)的模式进行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三)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年,国家公路工程施工到总承包壹级企业,主营公路工程施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交通设施工程(以上经营范围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营)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 (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沥青混凝土(除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和销售,建筑劳务分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建设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经营范围凭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Q,注册资金:100060000 (壹拾亿零陆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及市政工程等多种经营业务。营业执照发证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20003,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01-14至2023-01-13。法定代表人:金某,男,身份证号:330***********4031。

该公司设立了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徐洪林全权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徐洪林为组长,张绍东、王玉柱为副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等6个工作机构。徐某林,身份证340***********4012,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浙133******53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交安B(07)****41。张东,男,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副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王柱,项目安全负责人为身份证号:230***********021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交安C(18)****49。配备6名安全员,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单位):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为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D;注册资本:贰拾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1999年01月20日;营业期限:1999年01月20日至2049年01月20日;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4号宏宇大厦第29层。

2019年8月23日,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成立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的批复》(甘公航旅发﹝2019﹞327号)文件,同意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孙某(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主任,司某鹏任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副主任,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设安全环保科、综合管理科等5个工作机构。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卓合路处2021299)补充调整石某明为安全环保科科长。

2019年9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与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由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处)代表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设置相关部门科室,负责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的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和现场施工监理。合约服务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为壹亿零伍佰贰拾贰万元整。

3.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为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9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92年12月02日;营业期限:1992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1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试验检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机械及实验仪器销售,房屋租赁等;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登记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0年12月04日。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39-***6号;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证日期:2019年02月11日;有效期:2019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

2019年8月9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中标编号:A03-12**************XQ-20190703-025144-8/001。2019年9月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与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合约监理费:肆仟捌佰万元整。

为做好本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了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总监办,下设第一驻地监理办、第二驻地监理办,第一驻地监理办负责ZH01-06项目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第二驻地监理办负责ZH07-12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同时在每个项目标段设置一名监理组组长负责本项目部的监理工作,为卓合高速ZH5标段项目部派驻4名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该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2019年9月9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甘交监人字﹝2019﹞42号)文件聘任 男,身份证号:622***********2550,

监理工程师JGJ****667,安全、环保培训证JGJ****714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20221月1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总监办以文件(卓合总监办发〔2021〕1号)调整王(男,身份证号:622***********0512,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JGZ****098)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第一驻地办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4.甘南州交通运输局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2019年8月6日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向甘南州交通运输局批复了《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建事宜的批复》(州交组办﹝2019﹞4号)同意成立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代表州交通运输局对本项目建设履行目法人管理职责;(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3)加强对项目管理处在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处、总监理办公室认真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和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4)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一线,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人员履约、财务管理、环保水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内业资料、党建、康政等全面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决定对各参建单位的奖惩;(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管理处,项目管理处负责整改落实,以书面形式报项目管理办公室;(6)及时审核参建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上报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配合州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核批复项目设计变更;(7)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计量报表审核支付,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投资控制在批复概、预算范围内;(8)积极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州交通运输局和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出现的重大问题;(9)按照州交通运输局的安排部署抓好党建工作和廉政工作。某(男,身份证号:623***********1016,州交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为项目办主任项目办下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科、质量监管科、工程技术科、征地拆迁科五个内设机构。云旦迦沧项目办安科科长。

二、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17﹞481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两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甘交公路﹝2018﹞52号)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甘交建设函﹝2019﹞168号)文件批复。

并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S10凤县至合作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甘交建设函〔2019〕168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2年3月26日24分,立架班组李明接到隧道值班人员郑涛电话通知上班,凌晨150分该班组4人(李明、王儿、尚荣、王某四人均无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先带上焊条等所需材料佩戴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隧道施工,该作业班组施工内容包括:人工排险、架立钢拱架、挂钢筋网片明、尚荣、王儿三人自高向下进行人工排险后开始进行初期支护作业,约2点05分左右在隧道内距掘进面2.5米处,右壁高2米处掉下一块约0.2立方米的泥岩块(详见现场照片),将正在清理边墙角准备架立钢拱架作业的尚荣头部砸伤,现场一起作业的李明、王儿、王立即将伤者送出隧道后由李某政、郑林安排现场皮卡车送往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凌晨3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达子沟隧道K83+939.4至939.2处,隧道高约10米,下底宽约13.2米,断面呈半圆形,掌子面无坍塌痕迹结构完好,现场安置一架安装台架,安装台架上有照明设施。据现场目击者陈述和现场勘查,事发后尚杜荣趟在安装台架防护网下、右侧地面(掘进方向)、距边墙约1米处,旁边有一块约0.2立方米的泥岩压住了伤者的安全帽,边墙根有三块用于架立钢拱架的混凝土垫块,伤者头部有血。



事故发生点照片一


事故发生点照片二



事故发生点照片三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尚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19,家庭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红土村人,劳务公司工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此次事故经过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1.6万元。其中:荣死亡赔偿款110万元,尚荣埋葬费事故善后处理费9.063万元事故罚款112.55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起作业的李明、王儿、王立即将伤者送出隧道班组长李某政第一时间安排现场皮卡车送往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李某政、郑林组织救援的同时向项目部安环柱部长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3月26日2点20分,项目部接到现场人员的电话报告后项目经理徐林随派王柱立即赶往医院了解基本情况。约3时30分,项目部接到医院医生口头通知,人已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安排安环部长王柱于3月26日4时30分许先后向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和项目管理处电话上报了事故信息。临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及救治医院核查事故详情,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从事故发生3月26日2时05分直至4时30分上报到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迟报1小时25分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部和政府善后组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善后处理,积极同死者家属协商善后处理事宜。3月29日,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安环部长王柱同死者尚荣的家属达成赔偿意愿并签署《赔偿协议》,尚荣的家属领取了赔偿款及安葬费共计1183261.5元,家属将死者运回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红土村按习俗土葬。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勘察,确认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地岩层主要为中风化泥岩,层状构造,泥岩层间有白色方解石夹层,围岩稳定性隧道开挖后,作业人员找顶排险不彻底,未发现暴露的不稳定岩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对风险认识不足,冒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1.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监理下发的《工程暂时停工指令》,直至3月26日隧道施工仍未全面停工。未依法依规落实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存在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隧道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未按制度进行分类、分工、分项交底事故发生当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2.甘南州交通运输局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对施工单位不执行停工指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3.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对该项目现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4.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3月21日下发了《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全线停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施工单位不执行停工指令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建议免除行政处罚的人员

荣,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7月1日,身份证号:622***********3219,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红土村对隧道施工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金,男,身份证号:330***********4031,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在“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教训,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停工期间擅自施工安全管理的科室未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起事故迟报1小时25分钟,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上收入70%罚款。

2.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340***********4021,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501号,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对本项目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未严格执行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监理下发的《工程暂时停工指令》,直至3月26日隧道施工未全面停工,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暂停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并由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规定处上收入40%罚款

3.张东,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1日,身份证号:230***********1717,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副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未进行跟踪监督并落实到位,对下发的停工通知未督促落实。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暂停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并由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处上收入35%罚款。

4.王柱,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7月5日,身份证号:230***********0213,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部安环部长,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教训。对隧道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施工部位无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五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暂停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并由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处上收入30%罚款。

5.王,男,身份证号:622***********0512,甘肃省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总监办第一驻地办高级监理工程师,“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下发的《工程暂时停工指令》未跟踪督办,对隧道内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款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教训,其相关负责人未及时制止擅自施工,通过调查暴露出对上岗人员未按制度足时完成培训,未严格落实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存在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隧道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地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未按制度进行分类、分工、分项交底。事故发生当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等规定,建议临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处以65万元罚款。

7.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派驻事发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下发的《工程暂时停工指令》未跟踪督办,未对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的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建议由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王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623***********1016,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主任,分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施工单位不执行停工指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未按招投标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甘南州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问责

2.云某某沧,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623***********0013,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八级职员、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安环科科长,负责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在“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甘南州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问责

3.王,男,身份证号:620***********0050,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公航旅集团纪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4.,男,身份证号622***********1014,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主任,“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公航旅集团纪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5.司鹏,男,身份证号:622***********3018,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未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公航旅集团纪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6.石明,男,身份证号:622***********0737,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安全环保科科长,全面负责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环保工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足时违章作业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7.甘南州交通运输局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施工单位不执行停工指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未按招投标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建议由甘南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汲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短期内再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建议甘肃省公航旅游集团纪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3.19”、“3.2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不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整改工作,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强化监测监控和巡查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技术交底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作业时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建设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以“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3•26”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作业管控等方面入手,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举一反三,集中开展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一期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演练活动,认真排查公路隧道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建设工程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处)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防范化解建设施工领域突出安全风险。要强化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隧道施工工艺、设备、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警示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监理计划》尽职履职,加强对施工中的违规违章作业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行为重点排查整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项目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项目建设工程旁站、巡视、检验工作到位,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特别是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深刻吸取两次事故教训,对全县公路交通建设行业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公路交通建设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强制措施强令排除,严防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临潭县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卓合高速公路

一期工程3·2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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