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财政局、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中心支行,州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 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财建〔2006〕46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7〕11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在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从以下处理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工作;二是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上述方式处理后,相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做好风险抵押金与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
三、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请有关单位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四、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三部门名义形成专题报告,并附统计表(见附件)和出台的办法,由县市级汇总,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省财政厅 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财建〔2006〕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7〕11号)、《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下发< 甘肃省省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安监办〔2008〕83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
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2017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