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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2 作者: 来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二、申办条件

(一)申办材料名称

1、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

(二)性质

原件/复印件

(三)数量

1、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三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一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一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一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份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一份。

3、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四)介质

纸质。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取。

六、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41-8210517    0941-8210881

七、办理机构和时间

(一)办理机构地址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区应急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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