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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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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小毛病可酿大祸患
发布日期:2023-04-17 作者: 来源:

专家支招

如何进一步认识“厂中厂”的主要矛盾,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记者邀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所长曾明荣、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综合组公共安全专家宫六零、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处长曹志刚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点评。

曾明荣从法规标准的角度,谈了他对如何解决“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问题的认识。他认为,“厂中厂”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其他地区应该从预防出现“厂中厂”类似情况发生的角度来做工作。第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能仅因为“厂中厂”企业“小散乱”,就对其降低要求、网开一面。第二,不论是物业部门、出租主体还是承租主体,都必须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的制造者”。第三,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各相关方都要具备高度的风险预防意识,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细化规定的潜在风险,要积极通过工程技术、制度规定、教育培训等各种方法主动强化风险防范。

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厂中厂”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另外,“厂中厂”的各家企业之间也应建立友好互助机制,共同增强抵御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能力。

宫六零从政府层面、监管工作、生产经营者、“大安全”等四个方面,对“厂中厂”安全生产问题给予建议。一是提高各级政府对“厂中厂”问题的重视。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问题专项调研,理清问题背后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并尽快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二是加强各级监管工作。目前,规模以上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小微企业由镇应急办监管。由于企业体量庞大,各级部门监管力量和专业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厂中厂”无序发展的情况。三是提高生产经营者站位。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对员工、对自身的重要性。建议有关部门在给生产经营者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理念的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四是从“大安全”概念出发看待“厂中厂”问题。“厂中厂”涉及城市安全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应该从“大安全”概念看待“厂中厂”问题,拓宽思路,多措并举。

曹志刚工作在执法一线,对“厂中厂”情况比较了解。他以杭州市为例,提出了一些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首先要健全工作机制。依据各项法规政策要求,分析落实“厂中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出台《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细化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要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园区消防安全标准。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安全清单“双十二”清单》指导规范“厂中厂”园区安全管理。

其次要部署推进落实。杭州市滨江区、余杭区等区有关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厂中厂”小微园区安全管理进行社会化服务,帮扶园区查改隐患;上城区组织开展小微园区风险隐患排摸和安全培训,督促园区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临平区组织开展自发性小微园区摸底调查,协调各部门大力推进小微园区安全整治。

最后要加强动态管理。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杭州市有关部门正在全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中,专门开发针对“厂中厂”动态管理的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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