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
二、申办条件
(一)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申请表;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提交资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
(二)性质
原件/复印件
(三)数量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一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申请表(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三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份;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一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份;
7、提交资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一份。
(四)介质
纸质。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复验时限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自取。
六、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41-8210517;0941-8210881
七、办理机构和时间
(一)办理机构地址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96号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区应急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