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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化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甘安委发〔2019〕7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化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甘肃省专业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甘肃省专业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托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新型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甘办发〔2019〕40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尽最大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解决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频次高但专业化水平低、部分行业领域安全隐患突出、事故仍然高发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巩固提升。2019年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危化、矿山、金属冶炼安全隐患排查专家库,开展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20年6月前,各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专家库;2020年底,全面开展各行业领域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专家库

1.专家库的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分级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民爆器材、水利、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专家库,其数量需满足工作需要。

2.专家选聘办法。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省内外各级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推荐、行业管理部门考核聘任等方式进行。专家聘任情况应向社会予以公布,聘任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本人愿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可向原申请单位提交续任申请,由专家管理单位负责续聘。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3.专家选聘范围。选聘专家要具备中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在职或已退休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身体健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安全隐患的能力,能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开展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工作待遇。专家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包括专家参与委派任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服务咨询费等。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报销;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和对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

(二)建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5.排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作业现场、工艺、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6.定期排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聘请专家参与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7.随机抽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双随机”“明查暗访”等方式,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8.重点排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对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排查检查频次,委派专家或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重点排查。省安委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专家,成立全省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专家组,至少每季度对园区(集中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三)建立安全隐患双重交办双重督办机制

9.双重交办。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地各部门应向生产经营单位交办的同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交办,确保所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监管。专家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报告委派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派单位。 

10.双重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在督办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的同时,督办相应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做到闭环管理。

11.处罚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报告的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对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问责。

(四)建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考核评估机制

12.考核评估。各委派单位要每年对被委派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对不能履行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专家,及时进行更换调整;对不能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事项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予以解约并纳入“黑名单”管理。推动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支持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意见反馈。各委派单位要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收集被检查单位对委派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意见建议予以反馈。

14.第三方评价。各地各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互查等方式,对本地、本行业领域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专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履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开展评估,作出评价结论,作为专家续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续约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减少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确定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专家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选优配强专家队伍,确保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开展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投入,明确地方保障资金,原则上按照省级不少于300万元、市级不少于30万元、县级不少于10万元的比例保障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级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并对下一级安委会和有关部门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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