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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1月6日,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南办字〔2015〕3号),对于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党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完善全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018年度)第二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第三款要求: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办发〔2017〕77号),修订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和《甘南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甘南〔2017〕24号)精神,州安委办组织工作人员对《甘南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实施细则》的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中明确指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全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中共甘南州委 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南发〔2017〕22号)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部分指出: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州县两级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综上所述,修订《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具备充分依据,是适应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对我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可提供坚实的政策依据和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在原《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中加入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甘南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甘南发〔2017〕24号)等规范性文件,使其修订的依据更为全面充分。删除了《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中,将“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扩展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这样描述更加确切的表明了党委和政府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中增加了“谁监管、谁负责”,这是比照《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所叙述,体现了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各级党委及其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中,明确了党委主要负责人的8项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职责,第二款中增加了“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州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和省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经常针对一些重大事故和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做出重要批示及指示,对于州县党政领导做好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第四款中增加了“严格奖惩”,该词条用在本款结束语,是对本款内容的重点描述,彰显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以及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的重要性。第五款“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党政工作督查计划,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为增加款项,主要是近年来党委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督查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督查的频次逐渐加强,作为党委、政府督查,亦应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力度。第六款中增加了“督促各级党校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教育课程”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党校在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应强化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加强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除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外,还应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第8-15条分别规定了各级党委纪检监察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将“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修改为“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第三款为增加内容:“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及时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一次、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是基于年度省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的有关要求特别提出的内容。第五款为增加内容“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调整补充安全监管人员,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执法车辆、装备、经费等相关保障”,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我州乡镇安监站、各类功能区安监机构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提出的一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制度。本条内容中还增加了“县市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成立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工作职责,其目的是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便于对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落实于政府工作之中,把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一项制度列入,赋予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合法地位,规定了其主要工作职责。第十七条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款中“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修改为“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主要是保持与上位规范文件的一致。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将第三款内容“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每季度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拆分,增加了第四款“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第一款中将“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修改为“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及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体现了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对执行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同样重要性。将第三款内容拆分增加了第五款内容。

第四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中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60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修改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134号令),是考虑到现有安全生产法规的连续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删除了“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删除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其“职责法定”的原则考虑。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修改为“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取消“重大”2字,主要是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素与重大事故级别相同。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中将“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规修改为即将颁布实施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增加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主要是对我州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衔接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持续改进工作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增加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提出的“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

第六章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将本章原题目“保障措施”修改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主要考虑到各级党委、政府不但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落实保障措施的职责,更主要的是履职尽责的褒扬与失职追责情形。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了“一票否决”情形的表述和各级监管部门与党的工作机关之间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的要求。第三十条在原条款修改中主要体现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要求,依照岗位职责、履职能力等,确定事故发生地和企业党政领导责任的情形,并提出了“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终身负责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将原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主要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评先选优等活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向安全部门进行核实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对原内容修改后主要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工作述职报告中,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并作为年度奖励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党委、政府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列入工作督查的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给予检查、约谈、通报、岗位调整、引咎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六种情形和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及原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查处相关责任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这是按照党内纪律要求和问责制度规定相衔接的具体体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由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6日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南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是对本细则施行日期和对原细则予以废止的要求。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及主要条款说明

修订后的《甘南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内容。主要阐述了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按照党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相对等、相统一、相一致的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确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为各级党委及其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第6-15条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甘南州委 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上位法规,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成员及其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召开常委会议和季度工作例会,听取汇报、研究工作、研判形势、解决问题等8项职责和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各级党委纪检监察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第16-19条内容。本章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州、县市两级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项职责。

第四章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第20-24条内容。本章规定了各级党委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同时对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进行了确定。

第五章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第25-28条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29-36条内容。本章主要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考核考评与督查的有关要求,确定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方面的奖惩制度和追责情形。如第三十五条规定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不得参加当年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等,同时第三十六条还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共两条内容。《实施细则》第37-38条,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限以及原《实施细则》废止的时限。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中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我办始终坚持立法一致性原则,严格遵循《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在其框架和宏观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级党委及其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了更加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责任追究措施、更细致的责任考核考察办法,促使全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全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是适应新时期治国理政方略的具体体现,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将为切实保障全州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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