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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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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级党委及其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州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党委工作督查计划,督促各级各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督促各级党校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教育课程,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二)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之中,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新闻报道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文明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统战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适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责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安全生产工作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二)在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强化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节庆民俗活动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预警及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科学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

 (二)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之中。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二)协调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处置属地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进行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及时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一次、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调整补充安全监管人员,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执法车辆、装备、经费等相关保障;

  (六)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七)落实安全生产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面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县市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成立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组织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行业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议,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每季度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及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四章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五)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教育培训时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  考核表彰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重点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价、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律检查、组织人事、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考察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行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县市、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安全生产专项工作考核评为先进的县市、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终身负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工作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本辖区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该部门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6日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南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下一条:关于征求《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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