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506002 | ||
标 题 | 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3年05月6日 | ||
信件内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限定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二款是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关注!【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
处理对象 | 应急管理局 | ||
处理时间 | 2023年05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