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0607001 | ||
标 题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4年06月7日 | ||
信件内容 | 我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金额登记时,如果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统计登记金额要不要含税?就是说,这部分税能否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和一般支出的扣除原则基本相同:对于费用化的安全生产支出(如购买安责险),符合税前扣除的“三性”原则,并取得合规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因此,如您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收的衔接仍有疑问,可向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
处理对象 | 应急管理局 | ||
处理时间 | 2024年06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