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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临潭县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日期:2022-12-12 作者: 来源:

2022年3月19日上午9时50分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遇难。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并提取相关印证资料等的方式,提取查证了项目招投标情况,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该项目组织体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相关人员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单项施工方案审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设备台账,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履责情况印证资料等。

  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未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无相关资格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未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拆除作业平台,冒险作业,导致字某军从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组依法认定,临潭县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3•19”事故是一起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相关部门、企业存在的问题,对11名责任人员和4个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报告全文

临潭县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

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建设项目“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9日上午9时50分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何金宏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州安委会办公室随后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潭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善后组3个工作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公路里程主线桩号范围K81+768-K89+858.5,路线长度8.091km。标段起点位于临潭县城关镇,终点位于卓尼县阿子滩镇(塘玛那大桥终点)。本工程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80公里/小时,设计宽度: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25.5米,分离式路基12.75米。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主要工程量有路基挖方118.04万方,路基填方72.59万方,桥梁6座,其中大桥2422m/5座,中桥96.75m/1座。隧道2 座/1665m。

本标段合同总价为8.224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5号墩盖梁情况:位于达子沟1号桥右幅5号墩为桩柱式结构,墩柱高度15米,盖梁宽度1.6米,盖梁作业平台总共用8块独立的平台拼装成整体作业平台,设计方案墩梁顶部施工作业平台0.9米宽,防护栏高1.5米。

(二)项目建设单位情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单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要求,本项目是甘南州内第一个采用创新项目建设代建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本项目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合同段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200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日13日。

根据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部关于调整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知(ZH05项(安全)〔2022〕1号),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徐某林为组长,张某东、王某柱为副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等6个工作机构。徐某林,身份证34011119*****,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浙133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交安B(07)G01**。张某东,男,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副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王某柱,项目安全负责人为,身份证号:2304041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交安C(18)G00**。配备了6名安全员,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处):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统一社会代码91620***;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1999年1月20日;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4号宏宇大厦第29层。经营范围:本省收费公路建设投资、管理、保养、维修、路域经济开发,交通运输配套服务,设计、制作路牌广告;车辆租赁。

2019年8月9日,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与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由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代表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设置安环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的项目现场建设管理和现场施工监理。合约服务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为壹亿零伍佰贰拾贰万元整。

2019年8月23日,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成立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的批复》(甘公航旅发﹝2019﹞327号)文件,同意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项目管理处主任为孙某,副主任司某鹏。下设安全环保科、综合管理科等5个工作机构,后补充调整石某明为安全环保科科长。

2.项目监理单位: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法定代表人:张某;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试验检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机械及实验仪器销售,房屋租赁等;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39-2006号;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有效期:2019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

2019年8月9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2019年9月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与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合约监理费:肆仟捌佰万元整。

为做好本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了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总监办,下设第一驻地监理办、第二驻地监理办,第一驻地监理办负责ZH01-06项目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同时在每个项目标段设置一名监理组组长负责本项目部的监理工作,为卓合高速ZH5标段项目部派驻4名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该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李某林(男,身份证号:62263019***,监理工程师,证号2020090***)甘肃省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总监办第一驻地办安全工程师。2019年9月9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甘交监人字〔2019〕42号)文件聘任王某俊 (男,身份证号:62282219***, 监理工程师JGJ07***,安全、环保培训证JGJ0618714)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2021年1月1日,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总监办以文件(卓合总监办发〔2021〕1号)调整王某(男,身份证号:62242619****,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JGZ125***)为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第一驻地办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3、经2019年8月6日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向甘南州交通运输局批复了《甘南州重点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建事宜的批复》(州交组办﹝2019﹞4号)同意成立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任命王某为项目办主任,项目办下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科、质量监管科、工程技术科、征地拆迁科五个内设机构。云某某为项目办安全环保科科长。

二、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17﹞481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两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甘交公路﹝2018﹞52号)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甘交建设函﹝2019﹞168号)文件批复,项目招标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3月19日上午,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人员代某怀安排代某、字某军(死者)及吊车司机勾某亮三人拆除达子沟一号桥右幅5号墩作业平台,2022年3月19日9时50分许,拆除盖梁作业平台,字某军在拆卸右边4米长平台,挂好此段平台左边吊车挂钩后,走向右边挂吊车挂钩,不慎从作业平台坠落。现场吊车司机立即拨打120,班组长立即指派四人用工地的皮卡车迅速将伤者送往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2022年3月19日11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2年3月19日9时53分,同班施工人员向带工负责人代某怀报告。9点55分,代某怀向工区负责人代某松进行了报告,代某松立即向公司项目部安环部长王某柱进行了电话报告。9点55分,二工区负责人诸某尧路过

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项目副经理张某东和安环部长王某柱进行了电话报告。张某东和王某柱向同时正在一起开会的项目经理徐某林作了现场报告。项目经理徐某林未依法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向公司上级领导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直至于3月21日上午9时20分,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王某国和安全主管琚某刚报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事故迟报约46小时30分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了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了录入。

(三)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临潭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家属安抚小组和善后处置小组,“一对一”负责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3月23日,事故善后工作组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给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126万元。死者在合作火化后送往云南安葬。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此次事故经过核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9.7万元。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姓名:字某军,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3月16日,身份证号码:53292219****,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前系劳务公司工人。

四、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并提取相关印证资料等的方式,调查组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管理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询问了相关人员31人,提取查证了项目招投标情况,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该项目组织体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相关人员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单项施工方案审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设备台账,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履责情况印证资料等。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勘察,确认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未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无相关资格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未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拆除作业平台,冒险作业,导致字某军从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部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高处作业施工安全要求及措施,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志,拆除盖梁安全平台施工工序中冒险作业,未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并报备,事故发生当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2.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及成立的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和考核。

3.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对该项目建设期间监督不力,未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员工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问题。

4.甘肃省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未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审核。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定,临潭县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3•19”事故是一起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

(一)建议免除行政处罚的人员

字某军,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对安全风险预估不足,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徐某林,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依法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分管安全的人员未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本起事故迟报46小时30分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条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张某东,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副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发证机关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王某柱,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ZH05标段项目部安环部长,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安全隐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足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4.王某俊,甘肃省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未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审核。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李某林,甘肃省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总监办第一驻地办安全工程师,对施工中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6.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四十四条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45万元罚款。

7.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22万元罚款。

(三)建议追责问责的单位及人员

1.王某,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办主任,分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未按招投标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甘南州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问责。

2.云某某,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八级职员、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办安环科科长,负责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甘南州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问责。

3.孙某,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对施工企业存在的员工未足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公航旅游集团纪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4.司某鹏,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企业违规违章施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制定现场安全文明巡查管理办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公航旅游集团纪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5.石某明,甘肃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安全环保科科长,全面负责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环保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足时、违章作业失察。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主要监管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6.甘南州交通运输局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不力,未按招投标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建议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未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规违章施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制定现场安全文明巡查管理办法,未将人员配备计划方案报甲方审批。建议甘肃省公航旅游集团纪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再次发生。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内容要求,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岗前及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有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一步督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留死角,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因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抓实抓细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作业管控等方面入手,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公路建设施工安全。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隧道施工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集中开展S10凤县(陕西)至合作(甘肃)高速公路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演练活动,认真排查公路隧道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建设工程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处)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建议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综合治理水平。要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防范化解建设施工领域突出安全风险。要强化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隧道施工工艺、设备、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警示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的监督活动,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项目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工作到位,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特别是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对全县公路交通建设行业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公路交通建设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强制措施强令排除,严防各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州、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监督检查,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临潭县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S10卓合高速公路一期工程“3•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来源丨临潭县

编辑丨谢文莉

审核丨卓玛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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