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南州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州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州级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根据《财政部 安监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要求,结合甘南州实际,我们制定了《甘南州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南州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附件:
甘南州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甘南州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州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及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保障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合理安排使用。其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州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州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重点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县市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根据州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和我州项目实施方案,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目标任务,州财政局会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各县市及有关州直部门、企业根据州上要求和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州财政局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确定的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州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州政府呈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州政府审定后确定资金分配正式方案。
第九条 州财政局及时、准确下达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州级收到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30日内,向县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资金。有关县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评价方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进行现场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安监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安监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州要求及时调度、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其它适当方式公开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